2009年2月4日

博弈條款-公投門檻降低推手:林滄敏、翁重鈞、黃建庭、張嘉郡

博弈條款-公投門檻降低推手:林滄敏、翁重鈞、黃建庭、張嘉郡

將門檻降低為:
「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,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,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,投票人數不受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。」


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

五、另為阻卻刑法賭博罪之規定,於第五項特別明文,於依前項法律所指定場所內經營博弈事業及從事博弈活動,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。

提案人:林滄敏
連署人:翁重鈞 黃健庭 張嘉郡


修正條文:
第十條之二 (增訂)

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,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,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,投票人數不受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。

前項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。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另包含國際觀光旅館、觀光旅遊設施、國際會議展覽設施、購物商場及其他發展觀光有關之服務設施。 國際觀光度假區之投資計畫,應向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;其申請時程、審核標準及相關程序等事項,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之。 有關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、設置標準、執照核發、執照費、博弈特別稅及相關監督管理等事項,另以法律定之。 依前項法律特許經營觀光賭場及從事博弈活動者,不適用刑法賭博罪章之規定。

說明:
一、為推動離島觀光、繁榮離島經濟及增裕財源,當地縣(市)政府欲開放當地設置觀光賭場,應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通過,惟考量離島地區人口外流嚴重,投票人數達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門檻過高,爰排除上開限制。

二、為吸引大型國際觀光度假區計畫來離島進行投資,爰於第一項規定觀光賭場應附設於國際觀光度假區內,並例示國際觀光度假區之設施應包括之服務設施。

三、第三項規定受理國際觀光度假區投資計畫核准之機關,明定為中央觀光主管機關。其審核標準及程序,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,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公布。

四、為有效監督觀光賭場經營,確保各項博弈活動公平進行,防範洗錢犯罪及負面的社會衝擊,並明確觀光賭場之申請程序、設置標準、執照核發及特許費等事項,第四項明文應另依專法規定。

五、另為阻卻刑法賭博罪之規定,於第五項特別明文,於依前項法律所指定場所經營博弈事業及從事博弈活動,不適用刑法賭博罪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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